蔡峰基,珠海借贷纠纷律师,现执业于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贷款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产生了诸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具有什么特点为什么会产生大量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要如何防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发生下面由的在本文介绍相关知识。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的特点
1、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2、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四大行相对较少。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
3、该类案件1/2以上都需要公告,送达成为影响诉讼效率的一大难题。法院按原告方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大多都不能准确送达。借款人借款后要么外出做生意,要么故意躲避债务,拒绝参加诉讼,借款人应诉率低。原告方不能提供借款人确切的地址,因此很多案件法律文书都只能通过登报公告送达。
二、产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增多的原因
1、金融机构放贷审查不实、抵押担保审核不严、催收监管不力。金融机构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对借款人借款用途考察不细。金融机构在起诉顶名借款人时,借款人常因为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不愿意还款。金融机构对抵押担保审核不严,贷款虽有担保,但抵押担保物的价值评估过高,抵押担保时间约定过短,一些抵押担保在起诉前就被注销。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住址、资信状况、偿付能力发生变化未能及时追踪,当借款人出现多期欠款后才进行催收,直至借款期间届满或借款人已经查无下落时才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丧失了债权实现的最佳时机,也增加了送达和判决执行的难度。
2、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借款人随意挥霍借款消费,一旦银行催收欠款,贷款人的利益根本无法实现。还有些借款人通过借新贷还旧贷,这样一旦新贷还旧怅的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承担更高贷款的风险。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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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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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以载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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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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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关联资料:关联案例共1部部委规章共1部地方法规共1部行业规范共5部
第八十条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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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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